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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抗火设计


18.1.1 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考虑结构类型、耐火极限要求、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18.1.2 建筑钢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18.1.3 当钢构件的耐火时间不能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进行抗火性能验算。
18.1.4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18.1.5 构件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其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相邻构件的涂料厚度。

条文说明
 
18.1.1 钢结构的抗火性能较差,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钢材热传导系数很大,火灾下钢构件升温快;二是钢材强度随温度升高而迅速降低,致使钢结构不能承受外部荷载作用而失效破坏。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时间通常仅为15min~20min,故极易在火灾下破坏。因此,为了防止和减小建筑钢结构的火灾危害,必须对钢结构进行科学的抗火设计,采取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防火保护措施。
    钢结构工程中常用的防火保护措施有:外包混凝土或砌筑砌体、涂覆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等。这些保护措施各有其特点及适用条件。钢结构抗火设计时应立足于保护有效的条件下,针对现场的具体条件,考虑构件的具体承载形式、空间位置及环境因素等,选择施工简便、易于保证施工质量的方法。
18.1.3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抗火设计方法以及钢构件的抗火能力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的处理方法。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时间通常仅为15min~20min,达不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因此需要进行防火保护。防火保护的具体措施,如防火涂料类型、涂层厚度等,应根据相应规范进行抗火设计确定,保证构件的耐火时间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并做到经济合理。
18.1.4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抗火设计技术文件编制的要求。其中,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具体包括: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或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防火保护层的厚度、防火保护的构造、防火保护材料的使用年限等。
    当工程实际使用的防火保护方法有更改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文件。当工程实际使用的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按“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原则调整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并由设计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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